徐州人大高质量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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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为维护徐州市河湖生态健康、打造生态美丽幸福河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年4月,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冯其谱主持召开全市高质量立法座谈会,就如何实现高质量立法进行深入探讨;年3月,经过调研论证,因势而新,将《徐州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增补列入年立法计划;年4月,徐州市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同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地方性法规;年2月,徐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徐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规定各实施单位每年都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

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的以河湖管理条例为代表的一系列立法工作,正是以法治之力为徐州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鲜活例证。

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始终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注重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在立法全过程体现民意,用实际行动践行人民至上理念,着力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和“强富美高”新徐州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万山磅礴看主峰”,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坚强领导。“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地方立法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相适应、与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相衔接、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相匹配,加强制度供给,加快形成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法规制度体系。”年4月,徐州市委主要领导在市委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坚持精细化立法、立管用之法,既要“有数量”、更要“重效果”,真正用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市委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主动报请市委审定,对涉及面广、内容重大的法规和立法中的重要事项、重要情况,都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并根据市委部署要求,突出重点,抓好统筹,有力有序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如编制五年立法规划时,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坚决贯彻落实市委要求,深入分析新时代、新形势、新发展对法治建设的新需求,对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仔细查找滞后领域,认真研判后,提出立法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及时把市委提出的重点领域立法项目优先列入立法计划,加以落实。今年7月19日公开征求意见的《徐州市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即是按照市委要求,紧扣当前形势,及时增补列入立法计划的项目。

7月30日下午,徐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六次会议。市委书记庄兆林到会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冯其谱主持会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深入推进开门立法,

保障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推动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立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坚持做到立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所有法规草案都在徐州人大网站、徐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便于公众更好地参与立法。征求意见更加广泛。坚持做到所有的法规草案都向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级相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立法调研更接地气。直接听取县(市)区人大、有关部门、人大代表、管理相对人和普通群众对法规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努力增强立法调研实效。年,《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首创网络立法问卷调查形式,在“徐州发布”征集有效问卷张,为修改征得“第一手”民意。

同时,与时俱进增设基层立法联系点。为实现新时代高质量立法需求,年,在原有5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基础上,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徐州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又新增鼓楼区环城街道朱庄社区、云龙区蝶梦社区、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3个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扩展立法社会参与度,让立法工作更接地气。

据介绍,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将进一步有序扩大各方参与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公开、公众意见征集反馈等机制,拓宽公众参与立法渠道,丰富公众参与立法形式,激发公众参与立法热情,提升公众参与立法成效。广泛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凝聚立法共识。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日常联系和工作指导,推动联系点加强建设、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加基层立法联系点数量,扩大联系点覆盖面。将征求联系点意见作为立法必经程序,根据需要到联系点开展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组织和群众意见,更好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

年5月8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到江苏省基层立法联系点睢宁县人民法院,开展《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草案)》立法调研活动。(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完善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制度。委托“非利益攸关”的第三方来起草法规,既是科学民主立法的重要体现,也可以让法规起草者站在不偏不倚的立场之上,平衡好各方的利益诉求。比如,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曾以委托第三方起草的方式,将《徐州市景区土地和建筑物管理条例》交由江苏师范大学起草。按照要求,该校通过文献搜集、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论证等形式,找准问题,研究出解决问题的制度安排,形成高质量的条例草案。此后,《徐州市安全生产条例》《徐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均由起草单位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起草,条例文本的专业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得到大幅度提升。

探索建立新型立法咨询智库。年12月,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与江苏师范大学联合成立“徐州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依托大学人才优势、专业优势,充分发挥专家智库作用。年邀请10多位专家,依托立法研究中心对徐州市多名立法工作人员进行集中授课,促进了立法工作者业务水平的提高。围绕《徐州市河湖管理条例》等重要制度设计,组织省厅和沂沭泗水利部门专家对条例草案把脉问诊,提出针对性建议。将《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提交研究中心评估,立法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得到有效提升。同时,选拔在校大学生到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实习,从事立法及综合方面工作,为建立“多元化”立法人才培养体系作出有益探索。

健全立法机制,

以改革精神破解立法难题

年3月28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标志着徐州市地方立法工作进入新阶段。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回应破解时代新题。

健全人大主导立法体制机制。在立项环节,改变“部门提什么,人大立什么”模式,在尊重部门意见基础上,由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自主开展法规立项调研,本届立法规划项目中有不少来自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在起草环节,改变“谁主管、谁负责、谁起草”的单一模式,对专业性、特殊性、配套性的法规由政府部门负责起草,而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由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牵头组成起草小组,吸纳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建立完善多元化起草机制,有效防止了立法中的利益偏向,提高了立法效率。在审议、修改环节,充分发挥有关工委“专”的优势和法制工委“统”的作用,注重提高“一审”质量,避免“二审”出现颠覆性修改。

年12月,徐州、淮北、菏泽、济宁市等十个城市在徐州举行首届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联席会议,徐州市牵头签署《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框架协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建立区域协同立法机制。年10月,国务院批复《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将淮海经济区列为重点规划的三大板块之一,首次在国家层面正式明确淮海经济区十个城市的区划范围,并要求“推动淮海经济区协同发展,打造省际协同合作示范样板”。年12月,由徐州市牵头,淮海经济区淮北市、菏泽市、济宁市、临沂市、连云港市、商丘市、宿迁市、宿州市、枣庄市、徐州市等十个城市在徐州共同签署《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框架协议》,标志着淮海经济区协同立法战略正式启动。年9月,第二届淮海经济区立法协作联席会议签署了《关于淮海经济区立法研究院的协议》,年4月25日,淮海经济区立法研究院成立揭牌仪式暨区域协同立法研讨会在徐州举行,研究院设在江苏师范大学。立法研究院的成立,为兄弟城市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人才保障。

立足徐州实际,

创造性做好地方立法工作

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足徐州发展实际,围绕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坚持“小而精、有特色、真管用”的精细化立法原则,坚持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并举,深入推进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切实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徐州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年9月21日,《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同年1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是全国地级市中首部质量促进地方性法规。条例既立足地方产业特色,又顺应时代发展新要求,为全省质量促进立法提供了先行先试的宝贵经验。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建设“无废城市”走深走实。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条例》自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作为全国首个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地方性法规,从制度设计上推进“无废城市”建设走深走实。年4月徐州市即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城市。为打造工业废物管理样板,条例设立了绿色发展评估、信息化监管、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对相关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徐州市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撑,对引领、规范、保障“无废城市”建设意义重大。

紧盯“关键小事”,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垃圾分类这项“关键小事”正式纳入法治轨道,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生动实践。条例充分结合实际,细化了生活垃圾设施规划与建设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处置等方面作出了全面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制定实施,为徐州市生活垃圾实行强制分类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国无精神不强”,立法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年12月31日,徐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徐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助推徐州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规范和约束公民生活中的“小事”,使信法、奉法、守法的意识深入人心。该项立法是徐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对于提升市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年8月28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于年10月1日起施行。(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供图)

“小切口”助推“大治理”,切实提高民生福祉。年,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制定了关于停车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徐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加大停车场土地供应、统筹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规范停车场的特定用途等四个方面进行规定,要求制定停车场发展、扶持与鼓励的相关政策,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资停车场的建设。条例切口小,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对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管理、解决“停车难”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不忘务实作风,

真抓实干推进法律法规实施

着力提升执法检查实效。“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徐州市人大常委会聚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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