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
●申请个人破产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给区分开来。
●通过个人破产的申请、申报、审查程序,法院还可以识别、发现老赖以及失信无信之人。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还要使用各种限制、处罚等手段。
7月19日,深圳的梁某收到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的裁定书,梁某的个人破产重整计划得到批准。这是我国境内首宗经法院裁定批准的个人破产案件,意味着个人也可以破产的时代正式来临。
据悉,《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立法,旨在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提升营商环境,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特别是创业失败者,提供重新出发的机会。
首宗个人破产案件
今年35岁的梁某,年向金融机构贷款,选择蓝牙耳机市场进行创业,但行情并不乐观。年,梁某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求开发新款额温枪,仍然没有打开市场扭转局势。因为没有稳定客源,再加上疫情的影响,梁某最终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债务。
年3月10日,面对沉重的利息负担,梁某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深圳中院于5月11日裁定受理其个人破产重整一案。
7月2日,梁某向法院申请批准重整计划。深圳中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经破产管理人测算,在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33.34%;在重整状态下,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率约88.73%。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关于重整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清偿比例的规定。
7月19日,梁某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裁定书,裁定批准其重整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此案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以来的第一案,也是全国第一宗裁定批准个人重整计划的案件。根据条例,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或实现债务清理等。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一个里程碑性质的案件,它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从无到有,进入真正的司法运行阶段。”在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教授看来,在社会各界未就个人破产制度达成广泛共识的背景下,第一案无疑会更加备受瞩目。
徐阳光表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
保护诚实而不幸的人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个人破产引发广泛 事实上,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会使破产法无法真正解决债权问题,甚至陷入“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得利者就必然有失利者,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应该给予他们重新开始的机会。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在创新创业中的失败成本,让他们不必担心创业失败后难以翻身,“轻装上阵”将让更多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
所以,企业破产法也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而此次“个人破产第一案”的尘埃落定,为填补我国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的空白迈出了关键一步。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在创新创业中的失败成本,让他们不必担心创业失败后难以翻身,“轻装上阵”将让更多人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CNSPHOTO提供)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再生。”深圳中院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表示,“诚实而不幸”是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个人破产案件的前提,也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裁定是否批准其减免债务申请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诚实而不幸”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债务人申报财产,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调查核实,债权人会议审议,按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清偿或者通过免责期考察。经过社会监督,法院才会裁定许可免责,认定其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防范老赖恶意逃债
记者梳理发现,条例一方面给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建立了一套机制来防范老赖恶意逃债。
曹启选介绍,深圳中院现已开发“深破茧”个人破产综合应用系统,所有个人破产申请实现了%在线提交。截至7月16日,“深破茧”系统收到了件申请。法院对这些申请进行认真梳理,面谈了多名申请人,对于明显不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多宗申请做退回处理。这些被退回处理的申请,有的申请人不在深圳居住,有的申请人参加深圳社会保险没有达到“连续满三年”的条件,还有的申请人因过度消费、过度投机、赌博等导致破产,也有的申请人不符合“诚实而不幸”的要求。
“目前,深圳破产法庭对先后3批共计30宗破产申请进行审查,正式受理了7宗破产申请。个人破产处于中央授权的试点阶段,要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确保平衡好改革力度和系统稳定的关系。”曹启选表示,梁某破产案是该院受理的第一宗破产案件,也是办结的第一宗破产案件,其他6宗案件还在办理中。同时,梁某破产案还是第一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件,将来还会有第一宗个人破产和解案件、第一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关于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纵容老赖这一观点,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表示,实际上,个人破产制度是一套“组合拳”。一者,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法院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给区分开来。二者,通过个人破产的申请、申报、审查程序,法院还可以识别、发现老赖以及失信无信之人,对于老赖或失信无信之人,还要使用各种限制、处罚等手段。
“个人破产是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主要采取清算与重整两个不同的处理方法,清算是有条件地豁免其全部债务,这个豁免还有一定期限的等待。而重整则是豁免其一部分债务。对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其本身就没有能力归还全部欠款,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给其一个解脱债务的机会,并不是简单的不还债。”李曙光说。
专家建议防止滥用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请破产?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立志律师说,“从立法的初衷上看,条例的初衷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重生的机会。”具体而言,债务人应符合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法院会根据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类型的破产程序。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副教授殷慧芬也表示,“根据条例第二条来看,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只要出现破产原因的,无论是因为生产经营失败,还是因为生活消费原因,都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部分申请个人破产的老板有一个误区,那就是因为宣告个人破产了,过了三五年就不用还债了。”作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中院指定梁某一案管理人刘胜军律师说,必须要说明的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初衷,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帮助,对那些恶意逃债的、希望借此躺平的人来说,进入个人破产重整程序不但不能逃债,反而可能受到法律制裁,比如罚款甚至拘留。同时,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之后的几年内,都要积极工作、赚钱、还债,只有积极履行了约定义务,才有可能获得“重生”。
针对如何预防个人破产制度被滥用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表示,“一靠刑法刑事责任的震慑和打击,二靠个人破产制度的事先防范,三靠制度事中监管,四靠事后的民事责任追究,五靠道德教化和道德宣传,六靠建立失信制裁制度。要让债务人了解失信的代价,包括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曹启选表示,建立符合国情的个人破产制度非一时之功,初期探索尤为艰难。坦率地讲,面对大量申请、复杂的债务构成等情形,配套制度欠缺,破产法庭对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也是摸着石头过河。
“我与多名申请人进行了逐一面谈,破产法庭其他法官与80多名申请人进行了面谈,来自第一手的感受对于个人破产审判工作开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践,我深切感受到,个人破产制度要加快探索推进,完善个人破产配套制度是重中之重,个人破产制度对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曹启选说。
此外,李曙光表示,现在个人破产的立法条件基本已经成熟,因为当年用现金比较多,对个人债务的查找比较困难,个人的征信制度也没建立起来,而现在个人的征信制度也慢慢建立起来了,如有失信人名单制度、限制高消费行为,另外其他的法律制度如民法典开始实施了,公司、证券、企业破产法也都有了,基础性的法律制度已经具备。同时,市场经济条件和社会条件也发生了变化,个人信用的评估和财产的查询、转移追踪制度都比较完善。所以,个人破产实施的时机相对比较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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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探索实施个人破产制度
为破解个人债务清理难的问题,全国多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尝试和探索实施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很多年了。
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破产审判庭,开始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启动和筹备深圳先行先试个人破产制度的有关工作,年8月,深圳市人大第六届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正式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浙江省境内试行个人债务一次性清理,用和解的方式清理个人债务,这种方法类似于破产和解制度。年以来,浙江省各地方法院出台了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例如,台州市中级法院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定(暂行)》,温州市中级法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遂昌县法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重整的实施意见(试行)》。在此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年12月,浙江省高级法院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
年以来,江苏省各地法院由执行局牵头,先后有10多家法院陆续试点个人破产的相关工作。例如,睢宁县法院出台《关于自然人及非法人组织执行不能案件退出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新沂市法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出台《关于个人债务清理的若干规定》。
此外,山东省高级法院也广泛开展和积极推进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例如,淄博市高青县法院出台《关于企业破产中对有关个人债务一并集中清理的意见(试行)》。(韩湘子记者李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