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睢宁中发水务因超标排放被处罚曾先后1

  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起步之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工作,旨在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江苏省将今年确定为“源头治理年”,亮出生态环境保护“五大任务”“十项举措”。

中发水务

超标排放被罚35万元

11月24日,记者从徐州市生态环境局获悉,徐州中发水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发水务)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行政处罚,罚款35万元。

据徐环罚决字[]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年8月9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年6月水环境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函》通报,对中发水务开展达标排放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中发水务正在运行,污水总排口正在排水,日排水量约1.5万吨。

江苏新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在中发水务污水总排口进行采样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新测(水)字第()号)显示:中发水务总排口出水悬浮物17mg/L,超过该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表1一级A标准限值(悬浮物10mg/L),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中发水务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屡犯屡罚

先后17次被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通过企查查获悉,中发水务成立于年11月26日,注册地位于睢宁经济开发区光明路8号,法定代表人为毛小兵。经营范围包括环境治理工程投资、建设、运行管理;环保产品的开发和销售。

目前,该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自身风险28条、关联风险8条、历史风险32条、司法案件28件、敏感舆情1条、提示信息12条。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因环境违法先后被17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如下:

年12月10日,()苏执恢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元;

02年12月10日,()苏执恢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元;

03年12月10日,()苏执恢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元;

04年12月10日,()苏执恢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元;

05年8月20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元;

06年8月19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元;

07年5月11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元;

08年3月27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元;

09年3月27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元;

10年3月27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元;

11年3月27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元;

12年3月27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元;

13年3月23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元;

14年3月23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元;

15年3月23日,()苏执恢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00元;

年11月18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000元;

年7月25日,()苏执号,中发水务被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元;

曾上江苏省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列第八名

中发水务屡犯屡罚,但仍然“我行我素”正常生产,可谓“屹立不倒”。年3月1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全省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第二批)》中,中发水务位列第八。

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当时通报显示:10月16日,睢宁县环保局对徐州中发水务进行现场检查,监测结果显示,总排口COD96.3mg/L(超标0.93倍)。10月19日,睢宁县环保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10月22日,睢宁县环保局后督察时发现该公司仍在超标排污,总排口CODmg/L(超标1.40倍)。10月23日,睢宁县环保局后督察时该公司已达标排放,总排口COD48.8mg/L。12月18日,睢宁县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废水超标排放处罚款10万元。12月26日,睢宁县环保局下达处罚决定,对其10月20—22日废水超标排放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处罚款30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以罚代管不可取

针对中发水务一事,记者专门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房保国教授,房保国教授认为:

(一)行政处罚应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不能以罚代管,杜绝“养鱼执法”的心思。中发水务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被罚款35万元,这是行政机关对水污染行为的行政制裁。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简单报复。通过处罚促使当事人提高环保意识,转变为守法者,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管的做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不能以罚代管,杜绝“养鱼执法”的心思,走出“以罚代管”误区。

(二)行政强制要依法执行。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徐州中发水务因环境违法先后17次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能就是属于这种情况,即: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最后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是一种非诉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但是,中发水务被屡罚又屡犯的问题,应引起环保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重视,提高执法效果。

(三)检察机关和法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新时代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环境保护法第5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促使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从环境侵权私人诉讼,到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惩处,再到环境行政和民事公益诉讼,我国基本建立了环境规制的司法体系。环境公益诉讼是发挥社会力量惩治环境污染的利器,环保涉及你我他,公益诉讼作用大。

“行政处罚多次、法院强制执行达17次,还被列入失信执行人”,看上去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却极为准确地击中了环境保护的痛点。罚是手段,管是目的。以罚代管这种做法要不得。相关部门在及时介入、坚决取缔的同时,还应对以罚代管背后的管理思维进行深度反思。如果只是浮于表面,流于形式,那么还会陷入“摁起葫芦浮起瓢”的怪圈,类似问题并不能得以真正有效解决。期待相关部门不断规范、探索更有效、更多元的执法方式,更好的监管、服务好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切实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来源:法治日报社-法制与新闻记者张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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