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县幼儿气管异物死亡事件,谁之过接

江苏睢宁县幼儿气管异物死亡事件官方通报来了

年年5月5日凌晨1时19分,“徐州发布”发布了“睢宁县患儿石某远诊疗情况调查处理意见通报”。

根据官方的通报,年4月29日20时10分,睢宁县1岁5个月的男性幼儿被其非法定监护人,直接照护人的“姑奶奶”石某医院就诊。

根据送诊人描述,患儿可能误吸了异物,送诊人从患儿口中抠出半粒带壳南瓜子。

县医院接诊医生经询问病史、肺部听诊等检查,初步诊断为气管内异物,给予患儿吸氧、持续监测脉氧等急救措施。

医院考虑到自身救治能力不够,于当晚21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告知患儿亲属尽快转诊。

但因患儿法定监护人医院,其姑奶奶未能做主同意转诊。

21时45分,患儿父母到院。

22时许,接诊医生在与患儿父亲交代病情后去处置其他病例;期间,先后于23时55分、30日0时整、1时4分、1时7分、1时19分、1时23分多次向患儿父亲电话询问病情并催促转院。

医院医务科于29日22时2医院总值班室联系患儿转院事宜。30日1时8分,患儿母亲拨打。

1时22分,睢宁县急救医疗站医院;

2时30医院抢救室。

医院当班医生完善检查,开放静脉通道、给予吸氧、心电监护处置以及CT、血常规等辅助检查。

3时47分,患儿突然出现呼吸暂停,医院立即实施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并组织专家会诊,4时56分,患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官方首先澄清了此前网医院没有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拒诊,并因此延误诊治导致患儿死亡的谣言称,

医院接诊后,在患儿未有核酸检测结果报告情况下,进行了急诊处置,并及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期间,4月29日20时22分对患儿及其姑奶奶做了核酸采样,在就诊、接诊、转诊过程中,医院和医院均未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结果。

官方调查给出的调查结论是,医院在对患儿石某远的诊疗过程中首诊负责制落实不严格、未及时采取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与亲属沟通交流不充分、对患儿病情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告知不到位;在转诊过程中,存在衔接不到位、医院充分告知患儿的详细病情。

并依据上述调查结果,对涉事的医院相关责任人给予了严肃处理:

一、徐州市卫健委对医院给予警告,对接诊医生郑某祥暂停执业活动,并作进一步调查。责成医院全面开展内部整顿。

二、睢宁县委给予县卫健委党委书记王艳龙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涛党内外职务。

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对医院予以降级处理。

处罚不失严厉,但失于公允

对于官方给予事件的处罚,个人认为不失严厉,但有失公允。

从通报看,医院接诊医生的处置并不存在明显失误,甚至比官方认为的应该“及时采取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更合理,似乎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说患儿诊疗存在延误,最大的责任在监护人;

其次是医院;

最后是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

谁之过?

处罚应该基于过错认定。

医院接诊医生诊疗活动没有过错

从通报看,患儿于4月29日20时10分由非法定监护人、直接照护人患儿的“姑奶奶”送诊,医院接诊医生气管异物的诊断没有错误。

我们知道,气管/支气管异物的治疗是一种高度专业的医疗技术技能,需要医疗机构配置气管/支气管镜和有经验的专业技术团队,并具有内窥镜治疗失败进行开放性手术的条件。

儿童气管/支气管异物的治疗则需要配置儿童专用气管/支气管镜和更加训练有素的专业技术团队。

显而易见,医院没有处置儿童(幼儿)气管/支气管异物的设备和技术力量,医院都没有这个能力。

因此,医院接诊医生在做出气管内异物的初步诊断后,给予包括吸氧等一般性处置,并建议患者尽早转医院就诊,并无不妥,而且也是医生能做和只能做的事情。

如果像官方通报中所称,医生应该采取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不但没有必要,也徒劳无功,反而白白浪费时间,医院能进行诊疗的错觉。

更重要的是,尽管通报没有对患儿的具体病情进行描述,但是从医学逻辑上讲,个人认为患儿的情况一直相对(甚至相当)稳定,也没有进行更紧急医学处置的指证。

何况,接诊医生于21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告知患儿亲属尽快转诊;在患儿法定监护人的其父母于21时45医院后的22时许,接诊医生又与患儿父亲交代病情;并先后于23时55分、30日0时整、1时4分、1时7分、1时19分、1时23分多次向患儿父亲电话询问病情并催促转院。

可以说,医院接诊医生郑某祥在整个处置过程中的医疗实践没有任何不妥,不应该受到任何处罚。

主要延误责任在法定监护人

患儿迟迟没有遵医嘱转诊的原因主要在其法定监护人,医院,非法定监护人的“姑奶奶”不能做主,这应该没有什么可争议的。

医院医务科的责任

之所以说,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负有一定责任,是因为:第一,医院医务科既然在29日22时2分已经与医院总值班室联系患儿转院事宜。为什么,实施转诊的救护车还需要是患儿母亲于30日1时8分拨打电话呼叫而来的?面对“刻不容缓”的气管异物这种危急重症,医院医务科在安排患者转诊方面存在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医院医务科联系转诊的为什医院,比如医院,或者确定能处置医院,而是年12医院医院(医院)???!!!

转诊过程中有没有利益输送问题?我们不知道,不好妄断。

医院负有仅次于监护人的第二责任

那么,又为什么说医院负有仅次于监护人的第二责任呢?看通报信息:已经明确“气管异物”诊断的情况下,患儿于2时30分送达;更重要的是,医院医务科既然在29日22时2分已经与医院总值班室联系患儿转院事宜,意味着医院已经掌握了患儿病情信息;为什么医院没有提前做出接诊准备和预案,患儿被送达后为什么没有直接,或者尽早实施针对性治疗,即支气管检查和取异物治疗;

医院接诊医生为什么不是耳鼻喉或呼吸内科的内镜专科医生,而是“值班医生”?而是为什么还要搞什么“完善检查,进行CT、血常规”等不是最为紧要的辅助检查?

要知道,气管/支气管内异物早期,大部分患者的影像学检查并不显示异常。更为“要命”的是,直到“3时47分,患儿突然出现呼吸暂停”,被送达后1小时17分,患儿还没有接受真正救命的支气管检查和取异物治疗——显而易见,医院在事件中或许应该负有较大责任。

医院到底有没有处置儿童气管/支气管内异物的金刚钻?

现在,我对事件最大的疑问,也是本次事件最核心的问题:

医院这家新开业不久的医院,到底有没有承揽儿童气管/支气管内异物的金刚钻?

目前,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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