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股权转让后,受让人一直未到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他应该算作公司的股东吗?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股份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年7月,张某与袁某签订股份转让合同,袁某将自己持有的某家居公司30%的股权以18万元转让给张某。双方约定,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该家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股东之一的彭某某作为见证人在合同上签字,但张某与袁某一直未到行政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转让合同签订后,张某在全体股东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1xbbk.net/jwbrc/43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