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婴儿死亡事件引舆论对抗性热议,悲

“一岁半婴儿”“无核酸证明被拒诊”“抢救无效死亡”,正是这几个刺激神经和牵动人心的字眼引发了近期网络舆论风暴,虽然说悲剧已经酿成,但对于悲剧发生过程中的追责和反思才是对逝者最好的告慰,而最新的官方通报不但没给这场事件划上句号,反而徒增了更多问号等待拉直,最终导致了更加大规模的“对抗性”争议,而争议的背后是悬而未决但有必要弄清的问题。

官方通报引发“对抗性”热议

徐州官方5月5日凌晨发布调查结果称,4月29日夜,睢宁县患儿石某远因气管内异物,由家医院就诊,医院考虑到自身救治能力不够,后经睢宁县急救医疗站医院救治。

在就诊、接诊、转诊过程中,医院医院均未要求其提供核酸检测结果。并且当天患儿父母到院后,接诊医生在与患儿父亲交代病情后处置其他病例,期间,多次向患儿父亲电话询问病情并催促转院。

不幸的是,最终,患儿于4月30日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认为,医院在对患儿石某远的诊疗过程中首诊负责制落实不严格、未及时采取相关检查进一步明确诊断,与亲属沟通交流不充分、对患儿病情及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告知不到位;在转诊过程中,存在衔接不到位、医院充分告知患儿的详细病情。

根据调查结果,对涉事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一、徐州市卫健委对医院给予警告,对接诊医生郑某祥暂停执业活动,并作进一步调查。责成医院全面开展内部整顿。二、睢宁县委给予县卫健委党委书记王艳龙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张涛党内外职务。三、依据医疗机构管理相关规定,报请上级部门对医院予以降级处理。

这是有史以来,对医疗方处罚最厉害的一次,不但接诊医生被暂停执业活动,院长被免职,医院还被警告,还要被降级。也正是因通报中认定事实与处理结果存在巨大的反差,引发了网络“对抗性”的争议,有的认为处罚偏轻,有的认为处罚偏重。

对抗性舆论也是表达公平正义诉求

对抗性网络舆论是一种“以网抗争”的新型策略,旨在以集体性的抵抗性话语方式表达公平正义诉求。议题设置、情绪传染和资源动员三大结构性要素,深刻影响和制约着对抗性网络舆论的发展走向。(论点部分来源:人民论坛网)

对抗性网络舆论是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形式,是大多数人通过互联网对公共事务表达出来的对抗性意见、态度和情绪。对抗性网络舆论分为日常隐形对抗和直接显性对抗,或者软对抗和硬对抗,比如,出现问题第一时间不是找到相应部门反馈而是妄加揣测主观臆断制造祸端纷争;在事情调查未开始时先发短视频表达煽动性观点,宣泄情绪等等。

处罚到底重不重?冤不冤?

从患儿病情来看

由南瓜子导致患儿气管内异物的确符合支气管内异物诊断,气道异物是1岁以内儿童非故意性伤害死亡的首要原因。最常见的气管异物,包括坚果、花生、瓜子、爆米花这类食物,此外还有一些小的东西比如玩具等。

如患儿出现难以解释的窒息、紫绀、呼吸困难,以及喘鸣、突然发作的咳嗽或哮鸣音和/或单侧呼吸音减弱,就要考虑到气管异物的可能。通报内容反映患儿亲属告知患儿误咽异物,首诊医生的初步诊断也考虑气管异物,因此,患儿“气管内异物”诊断应当是明确。

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做支气管镜检查。支气管镜既可以明确诊断,又能把异物钳夹出来。医院医院,但相关科室可能没有这个医疗手段,没办法胜任这个治疗,只能建议转院。

从转诊要求来看

如果患儿生命体征不稳定,应就地急救,待病情平稳后再行转运。如果患儿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医院没有处理能力,医院进一步治疗,符合转诊要求。

根据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施行,保留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的规定。因此,医院对危重患者的“转诊”必须具备“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这一法定要件,因此,医院在不具备相应诊治能力、患儿病情相对平稳的情况下,建议患儿医院救治,不违反诊疗规范。

从告知义务来看

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负有告知义务,告知对象包医院。

对患者家属的告知内容,包括患儿病情的严重程度、可能面临的风险、应当采取的诊疗措施,医院缺乏相应诊疗手段,建议转院以及转诊流程。告知时,必须将不及时转诊会危害生命等一系列严重后果传递给家属。

通报内容可以看出,医院先后多次向患儿父亲电话询问病情并催促转院,医院联系转院事宜。医院在评估患儿病情后,告知并催促患儿父母转院,符合告知义务。

从强制救治义务来看

根据《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医师法规定了医师的强制救治义务,医生不得拒绝救治来求诊的有生命危险的患者。而国家曾多次发文强调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别是不得以有没有核酸检测的结果作为推诿拒绝、延误治疗的理由。

4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李斌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家卫生健康委部署,要求各地设立“黄码”医院,开通“云门诊”,对于危急重症患者,在核酸检测结果不明的情况下,要及时启动和规范使用急诊、抢救室、手术室、病房设立的缓冲区域,医务人员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和急危重症抢救的制度,做好个人防护,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治,不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延误治疗。

本次事件经官方调查,不存在患方所述“等到核酸结果才能进行救治”的情况,也符合国家要求和强制救治的义务。

从首诊责任制来看

首诊负责制作为医疗核心制度之一。医院、科室、医师三级。医院医院;初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先接诊的医师为首诊医师。

根据首诊负责制,医生在顺利转诊期间有照料和关怀的义务。在患者生命体征稳定之前,或者是有更好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接收之前,医生负有积极救治的义务。

通报内容显示,首诊医生21点左右开具转院单后,便去处置其他病人,直到0点左右才电话询问患儿父亲病情并催促转院。患儿的规范化检查包括心电、影像检查等,医院后才完成。

作为首诊医生,在患儿上救护车前,对患儿的病情、身体状况、医疗措施都应该了如指掌,这才是首诊负责制的意义所在。并且,对于病情危急患者,医院安全运送义务,应派员陪同转诊,处置路途中意外情况。如首诊医生不能随车陪同,也必须与救护车上陪同医务人员做好病情交接,医院沟通对接工作,告知患者的病情及处理用药情况。根据通报内容,首诊医生除告知家属需要转诊外,未采取其他任何措施,显然未尽到合理的救治诊疗义务。

从涉事医生责任来看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执业规范,造成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根据上述规定,本次事件中对医方涉事医生最重的处罚是给予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重的处罚是撤职。而结合医疗机构未要求提供核酸检测结果即接诊,医生及时开具了转院转诊单,主动医院总值班室联系患儿转院事宜,多次与家属沟通等行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涉事人员做出的顶格处罚是否过于严苛?确实值得商榷。

出现一切医疗纠纷不要被部分不良媒体的虚假事实牵着鼻子走,一切都得等待官方通报为准,可以合理讨论和理性质疑,挖掘通报之外的各种细节,但要保持真实有效客观的评估鉴定标准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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