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驾乘电动自行车必须

7月1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正式实施

今天,徐州正式发布具体通告:

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正式实施

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为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年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人民政府

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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