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江母亲河,江苏法院案件再次入选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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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讯(记者万承源)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8批共5件指导性案例,均为长江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其中江苏法院入选1件,为指导性案例号。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38批件指导性案例,江苏法院共入选29件。年9、10月份,冯某康等人将从浙江省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等处非法收购的危险废物船舶清舱油泥委托他人运至江苏省睢宁县岚山镇陈集村一砖瓦厂内非法倾倒。案发后,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将清理出的油泥及油泥污染物余吨转运至一停车场内。年7月,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就被告人冯某康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向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并于同年11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发现涉案油泥被长期不规范贮存,为避免二次污染,要求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及时对涉案油泥组织代为处置。因睢宁县环境保护局迟迟未对涉案油泥进行代处置,且已有部分油泥渗漏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年5月27日向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对涉案油泥进行依法规范贮存并及时移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依法进行处置。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于年7月2日作出回复,认为涉案油泥的产生单位非在其辖区,其没有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涉案油泥应由产废单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代处置。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于年7月19日以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不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将涉案危险废物尽快移交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依法处置。案件审理期间,睢宁县环境保护局于年10月将涉案油泥及其污染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依法处置。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已经履行涉案危废代处置职责,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于年11月15日作出()苏行初号行政判决:确认睢宁县环境保护局对涉案危险废物的贮存未全面及时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介绍,该案例明确了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跨区域倾倒危险废物防控治理的属地责任规则。该案的裁判要点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且污染者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组织代为处置的法定职责,处置费用依法由污染者承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危险废物的来源或产生单位不在其辖区范围内为由进行不履责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指导性案例是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是体现司法智慧和审判经验的重要载体,是高质量司法的重要成果之一,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校对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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