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报融媒记者王彬通讯员刘志胜)12月1日上午,在睢宁县城区元府路和红叶路路口,城区中队民警朱强对骑电动车未佩戴头盔的杜先生开出了20元的罚单。这也是睢宁县全面实施《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后,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据睢宁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统计,截至当天上午10点,仅睢宁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就查处未佩戴安全头盔起,骑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6起,违法载人1起,未悬挂非机动车号牌28起,驾驶未登记电动车6起,以上违法全部按规定给予了处罚。
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规定,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此前9月1日起,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已经开始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没有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