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董某某等走私电子零件鸟食一审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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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被告人金某某,男,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上海隼羿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居家桥路******,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男,年12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众畅国际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上海辰贝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郭屯镇高庄集行政村高庄集村**,住上海市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冬融路******私普通货物罪于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某,男,年6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系上海浦东保安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卡口保安,户籍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女山湖镇茶安村何西队**,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胡家街XXX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胥某某,男,年3月1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汉族,初中肄业,系上海浦东保安公司外高桥保税区卡口保安,户籍地户籍地江苏省睢宁县双沟镇胥湾村**,市浦东新区高桥镇西浜头XX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年11月至年1月间,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从香港等地区进口电子零件、鸟食等货物的过程中,采用“道具货物”替换真实货物、伪报品名的方式将上述货物偷运出外高桥保税区。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并采购红酒作为“道具货物”,委托被告人董某某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实际为电子零件、鸟食等货物伪报为红酒进境备案至外高桥保税区仓库。待货物入库后,由被告人金某某委托保税区卡口保安被告人周某某、胥某某将上述货物在不办理缴税手续的情况下偷运出外高桥保税区,并按车次支付二人好处费。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共计8票,其中6票货物已实际销售,2票货物被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员查获。经计核,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8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胥某某参与走私进口涉案货物1票,偷逃应缴税额,.98元。年1月21日,被告人金某某接海关现场查验人员通知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拒不供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21日、22日、4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分别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共谋采用“道具货物”替换真实货物、伪报品名的方式将涉案货物偷运出外高桥保税区,其中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80万余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胥某某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25万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款,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金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金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载明的立案时间晚于被告人金某某第一次讯问笔录所载明的时间,存在程序性瑕疵,相关瑕疵利益应当归属于被告人金某某,据此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构成自首,建议对其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董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提出董某某并非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于庭前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其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综上,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周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和定性亦无异议,提出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缴纳了罚金;其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其文化程度较低,社会阅历浅薄,存在侥幸心理。综上,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胥某某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无异议,但提出胥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其参与偷运出保税区的货物数量明显少于被告人周某某,相应的偷逃税额也与周存在较大差异,应在量刑中对二人予以区分;公诉机关举证的《理货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所参与走私的具体货物数量及偷逃税额;其系普通的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此次犯罪实际获利仅为几百元;其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年11月至年1月间,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在从香港等地区进口电子零件、鸟食等货物的过程中,采用“道具货物”替换真实货物、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实际为电子零件、鸟食等货物伪报为红酒进境备案至外高桥保税区仓库。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并采购红酒作为“道具货物”,委托被告人董某某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实际为电子零件、鸟食等货物伪报为红酒进境备案至其位于外高桥保税区的仓库,并向董支付好处费。待货物入库后,由被告人金某某委托保税区卡口保安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货物在未办理缴税手续的情况下偷运出外高桥保税区,并按车次支付好处费。被告人周某某委托同为保税区卡口保安的被告人胥某某与其共同实施偷运行为,并向其支付费用。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共计8票,其中6票货物已实际销售,2票货物被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员查获。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计核,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涉案货物偷逃应缴税额,.83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胥某某参与走私进口涉案货物1票,偷逃应缴税额,.98元。年1月21日,被告人金某某虽接海关现场查验人员通知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但在首次询问及初次讯问中,均拒不供述,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月21日、22日、4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分别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提供的、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侦查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等书证,与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周某某、胥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四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2.侦查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证实涉案款物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事实。3.相关海关的《报关单证》、侦查机关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调取的银行流水记录、上海海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上海亨发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的《收货凭证》、被告人金某某、董某某、胥某某提供的   高卫萍审 判 员   程亭亭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孙 静书 记 员   孙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税额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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