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女子以恋爱结婚为名,骗取多人钱财,被

被告人梁春萌(化名),女,年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人梁春萌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一部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春萌犯诈骗罪,于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春萌在南通一饭店工作期间,于年5月2日与男青年徐某某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证),后又与饭店同事王某以谈恋爱为名相处。年8月被识破后,被告人梁春萌与徐某某离婚,并与王某分手。年10月份,被告人梁春萌在世纪佳缘交友网站上发布求婚信息,使用假名并包装个人身份,同时与张某、李某以谈恋爱为名相处,骗取二人信任。至年12月间,被告人梁春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流产、家庭工厂资金需求、个人投资、家人生病住院等事由,先后多次骗取张某、李某人民币计元。被告人梁春萌得款后用于房屋装修、做生意等,并于立案前退还李某元。年7月20日,被告人梁春萌利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取蒋鑫城信任,后以结婚为由欲骗取蒋鑫城彩礼人民币30万元,因蒋鑫城不同意而未能得逞。年3月19日,被告人梁春萌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春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春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春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陈达歌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梁春萌诈骗蒋鑫城在双方磋商的过程中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被告人梁春萌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梁春萌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春萌在庭审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梁春萌的供述,被害人李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蒋鑫城、王某、蒋某等人的证言,聊天记录,扣押清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户籍证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春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春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春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春萌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梁春萌的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坦白、认罚、部分退赃等情形,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春萌予以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梁春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春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梁春萌继续退赔被害人李某剩余损失人民币五万三千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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