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新规实施睢宁法院审结一案彩礼部分

中新网江苏新闻2月4日电(郑炜)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当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此类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年,小红与小明经人介绍认识、相恋,同年,两人订婚,并于次年2月举办了婚礼。婚后,两人分居两地,每周末共同生活。年7月,双方分手,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纠纷,小明将小红诉讼至法院。小明要求,给付小红的彩礼、上下车礼、“三金”、磕头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催妆衣费用以及在婚后第二个月为小红购买的一条项链共计31万余元,应全部返还。小红则认为,两人分手是因为小明有过错,且彩礼已基本用于两人日常生活开销,所以不予返还彩礼。法院审理认为,小明给付小红的彩礼、上下车礼、“三金”、见面礼等,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小明亲属给付被告的磕头礼2万元属于亲朋好友对新人双方的赠与,不应当认定为彩礼。拍摄婚纱照并不能为双方经济或者生活上带来实质的提升,更多的是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饱和度,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催妆衣费用,属于婚礼当日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彩礼。举行婚礼后,原告为被告购买项链一条,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鉴于本案中小明支付彩礼的数额较大,小红应当予以返还。小红称彩礼均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开支,仅提供了支付记录,未能充分证实其全部用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故该抗辩意见不能得到支持。综上,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情况及在此期间确实存在实际生活、就医等支出,双方分手及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小红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原告小明彩礼。(文中人物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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