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这名男子竟偷挖母亲坟墓结果赔偿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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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与赵雷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张强父亲去世后,其母王英与赵雷的父亲再婚。年4月,王英去世,赵雷遂将母亲王英的骨灰与父亲合葬。张强等人却在夜间撬开坟墓,将王英的骨灰取走并葬于自己生父墓内。赵雷等人在向张强索要骨灰未果后诉至睢宁县法院。01母亲去世两个月后骨灰不翼而飞年4月,赵雷的母亲王英去世。当月底,赵雷等人将王英殡葬下地,葬于父亲原墓地内。两个月后的一天,赵雷发现父母墓地被人挖开,母亲王英的骨灰不见了。随后报警。谁会偷走母亲王英的骨灰?赵雷心中已有猜测。他告诉警方,盗走母亲骨灰的人,应该是他同母异父的哥哥张强。原来,王英在与赵雷的父亲结婚前,曾经有过一段婚姻。但在王英生下孩子张强没多久,丈夫就去世了。年,王英与赵雷的父亲再婚并共同生活在睢宁县。此后,王英陆续生下赵雷等三人。至王英去世前,主要是赵雷负责赡养母亲。王英的去世,引发了张强与赵家的矛盾。赵雷为母亲办后事时,张强没有前来吊唁、参加殡葬。两个月后,张强等人却夜至王英与赵雷父亲合葬的墓地,掘墓后将王英的骨灰取走。张强的理由是,赵雷等人在送葬时未通知他参加,侵害了他的祭奠权利。盗走母亲王英的骨灰后,张强将王英的骨灰葬在父亲的墓地内。张强向警方承认了掘墓取走骨灰的行为,但拒绝返还骨灰。赵雷等人在向张强索要骨灰无果后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张强返还骨灰、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02同母异父兄弟对簿公堂年8月至年1月,睢宁县人民法院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A原告方:赵雷Law赵雷说,张强在母亲生前不尽赡养义务且在去世时拒绝吊唁和参加殡葬,同时伙同他人掘墓盗走母亲骨灰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赵家祖坟的完整权,也侵害了母亲的人格利益,影响了赵家兄妹等人的祭奠,造成他们一定精神损害和构筑坟墓的丧葬损失,构成侵权。“虽然从亲情上来说,张强有对母亲享有同等的祭奠权,但其没有尽到生前的赡养义务,后又拒绝参与吊唁、办理丧葬事宜,已丧失了祭奠的资格。”赵雷说,最关键的问题是,母亲的溺水死亡与张强不尽赡养义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他认为,张强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造成丧葬损失和精神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B被告方:张强Law张强辩称,他对赵雷给母亲送葬没有异议,但送葬时没有与他商量,也没有给他通信,他才会那样做。“如果商量好,母亲在哪安葬都是一样的。老人去世哪有不和儿子商量就自作主张安葬的?”张强认为,他不是盗墓,因为他取走的是自己母亲的骨灰,并且是把母亲骨灰搬回家。张强还称,母亲去世之前说要安葬在自己父亲那,因此他是实现母亲的愿望。但张强的说法,没有证据支持。C原告方赵雷的代理律师Law赵雷的代理律师认为,与祭奠相比,在王英生前对其经常关心、探望、照顾生活更有意义。王英与赵雷父亲结婚并在赵家生活六十多年,而张强一直不同王英在一起生活。而且张强违背伦理行为已经丧失了对其母亲骨灰的管理权和祭奠权。而在民俗上,讲究祖坟的严肃不可侵犯性,祖坟被盗挖,对近亲属造成的伤害程度和脸面影响是非常大的。律师认为,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无论多少都远远弥补不了其受到的伤害,请求法庭给予慎重考虑,予以支持。03法院判决:哥哥赔偿弟弟4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骨灰由人的遗体转化而来,凝结着亲属对逝者的情感因素,成为亲人祭奠的对象,以实现其重要的精神利益。骨灰的正确安置处理,体现了对人死亡后人格利益的维护和亲属精神利益的保护。骨灰作为特殊情况的物,存在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问题。原则上,由于近亲属与逝者生前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和情感,其所有权和处分权应当由其近亲属行使。公民对已经去世的亲属进行祭奠,应当符合社会基本的伦理观念,并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是死者的亲属,均可以对死者进行祭奠。在行使祭奠权时,应尊重骨灰的管理者。用违反社会公德的方法侵害骨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在本案中,王英去世后,对于其骨灰的安置没有留下遗言,应当按照社会公认的或者由其近亲属协商的方式进行处理。张强作为王英的大儿子,在得知其母亲王英故去后,不主动提出协商骨灰安置事宜,待原告赵雷等人按照社会认可的方式给王英送葬后,采取私自破坟方式将王英骨灰取走下葬,侵害了原告的祭奠等合法权益,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精神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张强亦是王英之子,也具有对逝者骨灰的管理权利,且骨灰已再次下葬,若公权力介入后,再责令予以返还,亦违背入土为安的公序良俗,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骨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张强赔偿原告赵雷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计4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强认为赵雷本身存在重大过错,侵害其尽孝权与祭奠权,过错相抵,故其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提起上诉。张强称,在协商操办安葬事宜时,为让大家都好祭奠,他曾提出母亲单独安葬,不与任何一方父亲合葬。但赵雷未与他协商自行与其生父合葬送殡,造成他无法为母亲送葬尽孝,也侵害了他的尽孝权与祭奠权。“如果将母亲单独安葬,也不至于出现目前这种局面。”张强认为,赵雷过错在先,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发回重审。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他人利益要担责睢宁法院少年家事庭员额法官金传会表示,近年来,亲属之间争夺骨灰的案件屡发。骨灰凝结着亲属对逝者的情感因素,成为亲人祭奠的对象。骨灰是人死亡经过火化形成的遗留物,其本身没有经济价值,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物,但是具有人格的属性,骨灰的存在能承载生者对死者的哀悼,是情感凝结的对象物,即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骨灰的安置、保存及处理,受民族、文化、传统、习俗、政策导向等因素影响。“我国现行法中没有对骨灰的安置、保存及处理的明确规范。”金传会法官说,虽然人死亡后不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亦不享有民事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但骨灰是死者近亲属的权利客体,由其近亲属享有所有权。对骨灰权利的行使,应受到严格限制。金传会法官认为,在符合民法上公序良俗和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如果死者有遗愿的,最好遵重其遗愿;无遗愿的,由其近亲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从民法上公序良俗原则,审慎予以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同母异父的兄弟关系,双方都是母亲骨灰之人格权延续利益的享有人,双方争夺骨灰或是为了实现母亲与各自生父合葬之愿望,或是为了表达对逝者的哀思尽自己之孝道。金传会法官提醒,双方的出发点均为好意,但是不能因此而采用错误的行为方式,用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侵害了他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中当事人为化名)徐报融媒记者李梦琪通讯员金传会陈默编辑七七校对杨庆宇责编杨波总监陈强徐州资讯全覆盖尽在快哉APP十月底前,我市建成区居民小区垃圾分类,将推行这种模式……明日出伏!今年首个超强台风来了,影响……南大、苏大校领导来徐发录取通知书!一批高颜值通知书亮相……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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