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深入开展,按照“依法推进、环境有价、主动磋商、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明确违法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义务,强化对修复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增强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实效,切实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现将一批生态损害赔偿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1、柳海富、李德福等非法采矿案
柳海富、李德福与马彬等3人共同在贺窑山非法开矿采石,以成立种植中草药的公司的名义用爆破方式开山采石,造成山地生态环境损害。经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评估价值核算,被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共计.97吨,价值人民币.71元。
经鉴定,确认赔偿金额20万元,并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结案。
2、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且明知黄克峰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将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约吨硫酸废液交由黄克峰非法处置。黄克峰又联系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何传义、王克义,将上述83桶硫酸废液拉至外地非法处置,其中,魏以东将15桶硫酸废液从苏州运至沛县经济开发区后,在农地里倾倒3桶,余下12桶被丢弃在某工地上。经检测、鉴定,现场遗留的废酸是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经鉴定,确认赔偿金额元,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苏州其安工艺品有限公司、黄克峰、何传义、王克义、魏以东等,限期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总计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就非法处置硫酸废液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3、俞卫兵非法处置油泥案
俞卫兵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伙同冯友康(已判决),将从舟山新和船舶洗舱有限公司、舟山市嘉达清舱有限公司、舟山绿宝石洗舱有限公司、舟山市同益船舶清洗有限公司及张存良(均已判决)等处收集的吨油泥交由卢思堂、杨树丰、祁化海、王勇、邹勇、崔国君、侯诗广、游志军(均已判决)等人非法处置,将34吨油泥倾倒入事先挖好的渗坑中,严重污染环境。
此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经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环境损害评估,确认赔偿金额元,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案单位和个人提起公诉,经审理,判涉案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赵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赵伟为谋取利益,通过陈伟、陈伯永(均另案处理)将油漆废渣、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运输至丰县华山镇圣楼村,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在坑塘内予以填埋。经认定,涉案的油漆废渣、废油漆桶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明的危险废物。
经鉴定,确认赔偿金额元,该案件已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赵伟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5、梁建酸洗、电镀废水偷排案
梁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茅村村经营电镀厂,并将酸洗、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废水50余吨未作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至围墙外渗坑中,任其污染周边环境。经徐州市铜山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被告人梁建厂房院内南侧排水口废水中总锌含量为mg/L,超过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总锌排放限值(1.5mg/L)的百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经鉴定,确认赔偿金额8.8万元,并由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结案。
6、尹建俊非法加工处置危险废物案
尹建俊在徐州市鼓楼区拾东村租用场地(林地)生产防水材料,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三次从山东省单县黄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焦油渣,并随意贮存、处置、利用、倾倒焦油渣及废渣。经徐州市鼓楼生态环境局(原徐州市环境保护局鼓楼分局)现场勘查、检查认定危险废物总计重量为.19吨。
经鉴定,确认赔偿金额元,并由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结案。
7、徐州某皮革加工企业涉嫌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案
徐州某皮革加工企业在从事皮革生产加工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该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污泥和含铬污泥(危险废物)混合后形成综合污泥进行非法处置。年4月至6月,该公司委托他人非法倾倒综合污泥共余吨,对被倾倒地的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年4月作为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启动索赔,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环境损害评估,确认赔偿金额24万元。徐州市生态环境局、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徐州市公安局与属地政府协调企业开展磋商索赔。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通讯员徐小环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曹卢杰
校对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