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大门内侧多出墙柱开发商拒赔,法院

中科公益抗白 http://news.39.net/bjzkhbzy/180415/6169066.html

购买商品房,交付时却发现入户门内侧多出一处“墙柱”,开发商以质量合格、房屋面积没有减少为由拒绝赔偿。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开发商补偿业主损失。

年7月,周某以元/平方米的单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清晰显示,商品房入户门内右侧无墙柱。年10月,该商品房交付时,周某却发现入户门内右侧多出一面长1.5米、宽0.6米、高2.8米“墙柱”,内有电线等,与合同附件中载明的房屋平面图不一致。

周某与开发商交涉多年无果,一纸诉状将对方诉至睢宁法院,请求参照购房价格赔偿损失元。

开发商辩称,该商品房所在小区建设工程质量已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房屋的整体建筑面积和室内面积与合同约定一致,实际面积并没有减少,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睢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完全履行义务。合同履行中,开发商交付给周某的商品房进户门内右侧存在墙柱,与合同附件约定的房屋平面图不一致,虽然商品房的建筑总面积并未减少,套内建筑面积也未绝对减少,但墙柱存在致周某套内实际使用面积减少。法院认为,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且墙柱的存在影响了业主的生活舒适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墙柱所占面积,参照合同约定的购房单价,结合被告违约程度及墙柱对原告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影响程度等因素,法院综合考量,最终酌定开发商补偿原告周某元。

通讯员沈高轩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

校对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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