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江苏睢宁县的某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并选聘了物业公司。去年1月,该小区业主王某等人发现,业委会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擅自与新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而该合同严重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为此,王某等人将业委会告上法庭,请求撤销选聘决定。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起案件。两方各执一词业主:物业服务合同损害业主利益王某等人所在的小区为普通带电梯高层住宅,业主多户。去年1月,王某、郭某等人发现,业委会在未告知小区业主的情形下,解聘原物业服务企业后,于年1月26日与新的物业公司签订《某小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王某等人认为,业委会聘选新物业公司,并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没有经过集体讨论,纯属业委会主任顾某的个人行为。去年9月,王某、郭某等人将小区业委会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庭审中,王某等人表示,业委会虽然于年4月10日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可以联系价格实惠、服务更好的物业公司到小区洽谈,并限定期限为4月10日-16日,但热心的业主代表付诸实践后,被告小区业委会拒绝商谈。部分业主代表于年4月16日将其他物业公司更优惠的收费及服务标准公示告知全体业主。在业主的多次要求下,业委会才于年4月24日将早在1月份签订的《某小区物业委托服务合同》进行公示。王某等人认为,该合同严重损害了业主利益,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相关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小区业委会聘请的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其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由业主选择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进行了公告但未召集开会被告某业委会辩称:选聘某物业公司前进行了公告。年1月,业委会在小区张贴公告,告知全体业主由两家物业公司竞选本小区物业服务,请业主推荐正规物业公司参加竞选,时间为3天并告知业主若有异议书面提出。“业委会之所以采取这种公告形式,是因为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各自作息时间不同,无法同时召集。”业委会表示,公告期满后,业委会与第三人江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合同,该合同代表绝大多数业主利益,合法有效。年4月10日和年6月12日,业委会通过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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