叹惜徐州一男子遭遇意外身亡,父母与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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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意外去世后,

家人获赔90万元赔偿款,

该款被打入赵强父亲赵东的账户。

后赵强妻子王红要求分割其中的60万,

遭到孩子的爷爷奶奶拒绝。

原本和睦幸福的一家人,

在法庭之上却争执不下。

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一起来看看这桩遗产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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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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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强意外去世

年12月某天,赵强在睢宁县经济开发区某公司进行施工的过程中,失足坠入电梯井内,当场死亡。

2

获得90万赔偿

赵强死亡后,经辖区派出所民警协调,事故负责人作为甲方与赵东、张兰、王红(乙方)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约定: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赵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90万元……后该90万元赔偿款陆续转入赵强的父亲赵东的账户内。

3

90万分割不均

赵东拿出赔偿款中的3万元用于办理赵强丧事,丧事操办费剩余元,留在了儿媳妇王红处。办完赵强的丧事后,王红要求孩子的爷爷奶奶将剩余的87万元进行分割。

王红:由于孩子才6岁,还有漫长的成长期,王红要求分割赔偿款中的60万元,主要用于抚养孩子。

赵东、张兰:要扣除其抚养费元后再予以分割。

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红就以自己和孩子赵童童的名义,将孩子的爷奶告上法庭。

1

一审判决:妻子和孩子获赔偿款的60%

一审法院庭审中

王红的代理人认为

赔偿款中属于赵童童的抚养费系按城镇标准计算,在分割赔偿款时应先予以扣除,剩余赔偿款再由双方共同分割。而赵东、张兰均未达到退休年龄,90万元赔偿款中并无二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但赵东、张兰认为

90万元赔偿款中的各项目赔偿标准均是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中包含了二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涉案四人为死者赵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死者的遗产,系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赔偿权利人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参与赔偿,对于每个权利人应当享有的份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继承法》分割遗产的原则,并综合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分配较为合理。

法院判决

赵童童作为死者赵强与王红的独子,不足六岁便经历丧父之痛,其以后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父亲的突然离去对其影响最为深远。综合考虑死者之子尚年幼、死者父母亲年龄、劳动能力以及双方和死者生前一起生活的紧密程度等因素,酌定王红分得赔偿款的20%,赵童童分得赔偿款的40%,赵东、张兰各分得赔偿款的20%、20%。即王红、赵童童共获得赔偿款元,赵东、张兰共获得赔偿款元。鉴于赔偿款中尚有元存放于王红处,该部分应从其获得的赔偿款中予以抵扣。

法官有话说

双方都应抱着理解与宽容之心,秉着尊敬长者、爱护幼小之念处理问题,以孩子为亲情纽带,不宜也不应将矛盾扩大激化。

2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赵东和张兰没有听进劝解,

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人坚持赔偿款应先扣除养老费元再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案由虽然确定为继承纠纷,但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等非等额分配。

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意外,

让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支离破碎,

让原本相敬相爱的一家人对簿公堂,

这不免让人叹惜。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李梦琪

编辑:琦琦

校对:吴庆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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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祸无情,

但活着的人不能因为亲人的离去而淡漠,

生者应更加坚强,

这才是对死者最好的纪念,

这也是死者所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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